公務員兼職原則上不允許帶薪。《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如果將營利性活動等同於壹切商業活動,則認為公務員除工資外不應有其他收入,否則就是違法違紀。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系統的正常運行,維護公務隊伍的廉潔性。防止既做官又經商占便宜,防止公私利益分割、以權謀私損害政府公信力、破壞社會公平正義。
但是,公務員單純通過文字投稿和藝術創作獲得知識產權利益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