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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提前到期三例

股東出資提前到期:

1,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已實際破產但未申請破產的;

3.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股東出資的條件:

1.用於出資的股權必須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可依法轉讓;

2.用於出資的股權無瑕疵或權利負擔。比如已經質押的股權不得作為股東的出資;

3.投資者必須以股權出資的方式履行了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

4.用於出資的股權已經依法評估。

綜上所述,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22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的出資,以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條規定的未分期到期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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