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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法律分析:采用實繳資本制時,股東應在公司成立時繳納全部註冊資本。後來采取了實收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妥協態度,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的20%,並對後續註冊資本規定了最長2年或5年的期限。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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