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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認繳出資時間

法律分析:認繳最晚時間不得晚於公司經營期限屆滿之日,如公司章程對註冊資本繳納時間有特別規定的,按公司章程繳納。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壹般是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日期來確認的。並且在該期限內,股東約定采取貨幣繳納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來繳納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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