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誌法系,是以羅馬
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
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
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範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
強調制定法的權威性,壹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
中起著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
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特點:(1)以普通
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
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註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