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 是壹種融資行為。 股權質押屬於壹種權利 質押 ,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約定,出質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為質押物,當 債務人 到期不能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可以依照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壹種擔保方式。 《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 孳息 ,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 提單 ;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 註冊商標 專用權、 專利權 、 著作權 等 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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