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紙質圖書出租沒有任何問題,因為此類作品的著作權人無出租權;
2、電子化首先是壹個復制到過程,出於商業目的未經許可的復制屬於侵權;
3、未經許可將電子稿交付讀者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權;
4、當當網的電子書的發行,應當獲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且是包括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因此不構成侵權;
5、圖書館出於陳列和保存的需要,復制本館藏書的行為是著作權法明文法定許可的壹種行為,同時也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壹種合理限制,因此並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