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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法中公司法的壹個案例分析~急~~~

1、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

2、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五十壹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規定。

3、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約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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