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就離婚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由婚姻登記部門出具離婚證。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就不能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這時候他們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會做出判決。
如果法院認定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會判決離婚,同時處理財產分割,壹般是平分財產,但法院會照顧女方、無辜壹方、困難壹方。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