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A公司侵犯使用妳的設計方案;
3.我本人認為源文件不能作為證據,因為任何人都可以現做壹個文件出來,而且妳剛才說了,設計圖形還有壹點修改,除非妳能先證明妳和A公司確實有合作經歷,並且他們委托妳進行設計;
4.我覺得最好別起訴,首先許多證據(比如A公司對妳的設計委托,以及妳所有源文件的真實性等),法院壹般不會受理這樣證據不足的案子,即便是接手了,A公司只要和妳拖下去,壹個公司付幾個律師費不算什麽,而妳搭上人力、財力就不上算了。這樣的事情只能吃壹塹長壹智了。
我覺得應該是張某或者A公司拿著妳的設計稿子,照原樣做了,按後做了簡單的修改,他們手裏也會有所謂的“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