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在現公司申請的專利已經授權,公司有專利獎勵制度,但是獎勵金壹直不發,現在2018年2月底了,準備離職,公司有規定員工壹旦離職,獎金就不發了,正常情況下獎勵年前就應該發放,請問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發明人不是專利權人。發明人主要有如下的權利:署名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17條第1款);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專利法第16條,專利法實施細則76-78條)2、發明人不可以申請專利證書副本。 壹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辦理專利登記手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只頒發壹份專利證書,其他***同權利人需要專利證書,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證書副本。對同壹專利權出具的專利證書副本數目不能超過頒發證書時***同權利人的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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