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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問題有?

解釋》第十二條分三個層次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基本計算方法是對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同時規定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第壹,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符合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狀況,也符合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第二,侵權人實際銷售的情況很復雜,有的低於真品的價格,有的就是真品的價格,還有的可能高於真品的價格。規定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能夠比較客觀地評價其社會危害後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應有的處罰;第三,在加強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刑法保護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公正對待侵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客觀地按照其犯罪行為的情節、後果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體現公正、公平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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