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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互聯網公約》

國際互聯網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目的是為了在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目的是為了在數字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

產生背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互聯網條約”,並於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個國家批準或者加入。該條約在中國於2007年6月9日正式生效。

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標準越來越趨向於國際性協調規範,以國際條約為主導的知識產權法的全球化,已經勢不可擋。

世界各國大都已經著手或將繼續在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及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新條約的大構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以***同建設21世紀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大體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際互聯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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