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由壹個公正的第三者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評判
2.衡平法: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約束,而按照所謂“公平與正義”的原則作出判決,這些判決就形成了所謂“衡平法”
3.支票: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壹定金額的支付證券
4.對價: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法律要求,壹項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壹致以外,還必須具備另壹項要素。這個要素英美法稱為“對價”,法國法稱為“約因”5.提存: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由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有權把應給付的金錢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從而使債的關系歸於消滅的壹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