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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og的的著作權

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以,例如vlog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Vlog,全稱為video blog,意為視頻博客,與此前風靡壹時的文字博客相對應,按照劍橋英語詞典的翻譯,Vlog,a video blog: a record of your thoughts, opinions, or experiences that you film and publish on the internet[2],即視頻博客,攝制並在互聯網上發表的關於個人想法、觀點、經歷的記錄。由此Vlogger,即拍攝視頻博客的人,在本文中也稱之為“博主”。Vlog傾向於個人的獨立表達,與此前的文字博客、微博等相同,除了表達形式將文字轉換為視頻之外,其余方面並無顯著差別,但是在當前Vlog大熱的情況下,與Vlog壹起使用的還包括壹些其他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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