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互聯網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目的是為了在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目的是為了在數字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
法律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第 1 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系
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於1961年10月26日在羅馬簽訂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以下稱為"《羅馬公約》")已承擔的現有義務。
依本條約授予的保護不得觸動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因此,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此種保護。
本條約不得與任何其他條約有任何關聯,亦不得損害依任何其他條約的任何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