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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僅供參考:

1、(1)家具失竊風險由第三方承擔。因各方未選用貿易術語,故貨物的風險轉移以交貨時為準,而第三方未將貨物交付,故風險還未轉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買方支付價款。因權利義務對待給付,其未履行交貨義務,故無權要求買方支付貨款。

3、根據CISG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據買方營業地或合同預期的貨物銷售或使用地的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即賣方負有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甲公司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故對乙公司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CISG地75條規定“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壹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故甲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應超出合同預料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的範疇。所以荷蘭乙公司的請求並不全都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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