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標:
協議在其序言中要求締約方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並指出協議的目標在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有效而充分地保護知識產權,保證知識產權執行不會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二)基本原則:
1、最低保護標準原則:即締約方應執行本協定的規定,但可以在其國內法中規定比本協定所要求的更廣泛的保護。
2、國民待遇原則:除《巴》、《伯》、《羅馬公約》及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有例外規定外,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締約方必須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以本國國民的同等待遇。但對於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廣播組織者,國民待遇僅限於本協定規定的權利。
3、最惠國待遇原則:除本協定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國家的國民的任何優惠、特權和豁免,應同時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締約方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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