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簡稱《巴黎公約》,確立了國民待遇和優先權原則。同時還規定了* *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原產地標記以及不正當競爭的相同規則,如專利的獨立性、發明人的署名權等。截至2003年4月,15,* * *有164個締約方。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該公約於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簽署,簡稱伯爾尼公約。它確立了國民待遇、自動保護和版權獨立的原則,並規定了作品的來源國、受保護的作品、不受保護的作品、受保護的人、受保護的精神和經濟權利、對權利的限制和保護期限。截至2003年4月,* *共有65,438+05個締約方。
世界版權公約。
該公約於1952年9月6日簽署,並於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訂。它采用非自動保護原則,不保護精神權利,保護經濟權利較少,保護期限較短,對新加入的國家不要求追溯保護。該公約的簽署實際上構成了另壹種保護水平相對較低的版權制度,為壹些願意采取較低保護水平的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壹個很好的選擇。截至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 * *有98個締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