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優先權審查管理辦法》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並審查優先權審查請求後,應當及時將審查意見通知優先權審查請求人。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結案: (壹)發明專利申請應當在45日內通知第壹次審查意見,壹年內結案;(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在兩個月內結案;(三)專利復審案件應當在七個月內結案;(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應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應當在四個月內結案。第十壹條對於要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對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為自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兩個月,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為自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