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運動員的肖像權,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定保護運動員這壹特殊群體肖像權的法律。細化和完善現有的相關規定進行保護。其次,應認清肖像使用行為的性質。因為有些體育運動員的商業價值較高,很多商家就與他們簽定肖像使用合同,有償使用其肖像。最後,應適應市場化需求,健全體育運動員權利保障機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