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中央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中央企業保密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第三條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中央企業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秘密予以保護。
第四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涉及知識產權的,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遵循依法規範、企業負責、預防為主、突出重點、方便工作、確保安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