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壹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第壹百三十壹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第壹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