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於2012年7月18日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6號公布。該《規程》分總則、行政復議範圍和參加人、申請與受理、審理與決定、期間與送達、附則6章35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4號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