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申請號的用途
專利申請號僅可用於代辦處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專利申請號的領取與返回
代辦處應當按照專利局受理處的要求領取申請號。每年1月6日前,將前壹年度的剩余申請號及作廢申請號壹同寄回專利局受理處,同時應當附具該年度內申請號的領取及使用情況記錄。
(三)專利申請號的使用
1.專利申請號應當按年度使用。
2.專利申請號應當按流水順序由小到大連續使用,因故作廢的申請號應有記載並將廢號條收齊保存,年底退回專利局受理處。
3.每年1月1日,接收面交專利申請文件時,開始使用新年度的專利申請號,停止使用前壹年度申請號。1月5日前,代辦處收到的前壹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可以繼續使用前壹年度申請號。1月5日後,代辦處收到的前壹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由代辦處確定收到日、申請日,將申請文件與信封壹起轉寄專利局受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