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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與管理

(壹)專利申請號的用途

專利申請號僅可用於代辦處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專利申請號的領取與返回

代辦處應當按照專利局受理處的要求領取申請號。每年1月6日前,將前壹年度的剩余申請號及作廢申請號壹同寄回專利局受理處,同時應當附具該年度內申請號的領取及使用情況記錄。

(三)專利申請號的使用

1.專利申請號應當按年度使用。

2.專利申請號應當按流水順序由小到大連續使用,因故作廢的申請號應有記載並將廢號條收齊保存,年底退回專利局受理處。

3.每年1月1日,接收面交專利申請文件時,開始使用新年度的專利申請號,停止使用前壹年度申請號。1月5日前,代辦處收到的前壹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可以繼續使用前壹年度申請號。1月5日後,代辦處收到的前壹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由代辦處確定收到日、申請日,將申請文件與信封壹起轉寄專利局受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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