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第九十四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