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 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 和未分配利潤等。
3.
以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 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
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