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企員工不能從事與企業相關的業務,或者涉嫌不正當競爭。
2.如果國企和企業的員工簽訂了相關的禁止協議,就不能再在協議禁止的區域開公司,私企也壹樣。
綜上所述,固有企業的員工在法律上並沒有被禁止開辦公司,只是受到企業相關規定的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