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裁定書中認定:“爭議商標(即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指定使用的‘燒酒;利口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即野格公司在先註冊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核定使用的‘燒酒;利口酒’等商品屬於同壹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野格哈古雷斯”完整包含引證商標‘野格’,雙方在商標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 同時在上述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