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
1.臨時進口貨物保證期限: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2.價格審查和貨物分類的時限待定:需要向總局請示的為3個月,壹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超過3個月;
3.憑有關批準文件補征或減征免稅證明或貨物保證金的期限:1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2個月。
保證金是指擔保人向海關支付現金的壹種擔保形式;保函是指擔保人根據海關要求向海關提交的壹種權利義務明確的擔保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