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二條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前,不得處理。但是,危險貨物、鮮活易腐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以及貨主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變賣,變賣所得由海關保管,並通知貨主。人民法院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和專用設備,由海關依法統壹處理,海關罰沒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