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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的組成部分

《海牙協定》***分5部分。包括:第1部分,1934年6月2日倫敦議定書,(1-23條);第2部分,1960年11月28日海牙議定書,(1-33條);第3部分,1961年11月18日摩納哥附加議定書,(1-8條);第4部分,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補充議定書(1-12條);第5部分,1975年8月29日日內瓦議定書(1-12條)。《海牙協定》其主要內容為:具有任何壹個海牙聯盟成員國國籍或在該國有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個人或單位都可以申請“國際保存”。申請人只要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進行壹次申請,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護的成員國內獲得工業品設計專利保護。申請國際保存時,不需要先在壹個國家的專利局得到外觀設計的專利的批準,只通過壹次保存,可以同時在幾個國家取得保護。國際保存的期限為5年,期滿後可以延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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