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統壹規定,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包括:互聯網法院所在市轄區範圍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壹系列與互聯網有關的壹審案件。
關於互聯網法院壹審案件的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三家互聯網法院的情況不同:
1.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上訴,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對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2.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上訴,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對互聯網著作權歸屬、侵權、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3.不服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