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視頻是主播個人制作並上傳,鬥魚
公司並未參與,鬥魚公司事前進行了合理的審查,事後第壹時間刪除了相關鏈接,也沒有因在線傳播獲益,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壹審法院認為,鬥魚公司應對其平臺上的涉案視頻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壹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鬥魚公司不服壹審判決,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該案迎來了二審判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鬥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好運來》是我國著名作曲家戚建波的作品,2007年8月,戚建波與音著協簽訂了合同,約定將其擁有著作權的所有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交由音著協進行管理。
因鬥魚前主播馮提莫在2017年7月的壹場直播中播放了歌曲《好運來》並將相關直播視頻上傳保存至鬥魚平臺,音著協將鬥魚公司起訴至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並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計3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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