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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夥伴關系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

壹是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和土地使用權;

第二,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商標、專利、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等。;

第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是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是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七,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企業的增資方案、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案等。

合夥企業對上述任何事項的決定,需經全體合夥人討論,壹致同意方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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