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和土地使用權;
第二,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商標、專利、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等。;
第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是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是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七,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企業的增資方案、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案等。
合夥企業對上述任何事項的決定,需經全體合夥人討論,壹致同意方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