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方式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壹人壹票、全體合夥人過半數的表決方式。(壹)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變更合夥企業名稱;(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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