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應當有兩個以上合夥人;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建立合夥關系的條件是什麽?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在法律上均承擔無限責任;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