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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有哪些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法律主觀: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提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壹人壹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法律客觀: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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