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