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第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商標、專利、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等;
第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企業增資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案等。
合夥企業上述任何壹項事務的決定都需由全體合夥人討論,壹致同意的方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