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壹:李四可以追究張三的法律責任,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根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概念,李四的配方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問題二:從本案例的啟示主要有兩點1、加強保密意識,對商業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2、用法律手段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合作方進行必要的約束,如約定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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