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合同評審;
2、合同訂立;
3、合同實施計劃;
4、合同實施控制;
5、合同綜合評價;
6、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法律依據:《鐵路合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鐵路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合同審查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法律事務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及合同管理人員的合同審查職責。重大合同需經法律顧問論證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方可對外簽訂。
第十八條 鐵路企業簽訂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並註意保存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 發生合同糾紛後,鐵路企業合同承辦單位或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並通報法律事務部門或合同管理人員,在其指導下妥善處理糾紛。必要時,相關業務部門應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