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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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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即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商標法第八條,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從法條對比來看,圖形商標既屬於商標的保護範疇也屬於著作權法的美術作品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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