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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登記在我嶽父名下。現在離婚能得到房產嗎?

壹是因為房產登記在“嶽父”名下,應該屬於“嶽父”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雙方不能分割。但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雙方在購買房產時都有出資,則可以按照債務關系處理。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的。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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