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的。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