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參考資料:
法律修正案
10年9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2001年4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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