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壹方的婚前財產是作為夫妻壹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同財產。本案中婚前存款是結婚前,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因此不是夫妻***同財產。只有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同所有,這些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壹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