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加產,視為壹方自願贈與產權,已辦理變更登記的房屋歸夫妻雙方所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所以婚前買房,婚後加壹方配偶名字,從不動產變更登記時起生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全部財產中指定的贈與財產歸夫妻所有。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