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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同財產,其中的明確需不需要數額確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據此可知,這裏的所得既指實際取得,也包括明確可以取得。也就是說,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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