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後繼承的財產,除非在遺囑中寫明歸壹方所有,否則歸夫妻雙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繼承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2.我想在法定婚齡前結婚。
以此為由申請確認婚姻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
依照《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