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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知識產權的歸屬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據此,這裏的收入既指實際獲得,也指明確可獲得。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但離婚後實際取得的這部分知識產權利益,也應該歸夫妻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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